类 别:眼科
概 述:
睫状环阻滞性青光眼(眼科),又称恶性青光眼。既往认为,此型青光眼是闭角型青光眼手术后的一种少见但严重的并发症。其特点为抗青光眼术后数日或数月,前房极度变浅或消失,眼压升高。用一般抗青光眼药物或手术治疗无效。如处理不当,常可导致失明,甚至需要摘除眼球,故称恶性青光眼。对本病的进一步研究发现,某些未行青光眼手术的病例,在滴用缩瞳剂后或外伤、葡萄膜炎等也有发生本病者。本病易发生于眼球及角膜较小、浅前房、窄房角、睫状环相对较小或晶体相对较大的闭角型青光眼。本病为双眼疾患,一眼发生睫状环阻滞性青光眼,另眼也易发生。
症状表现:
1.患眼疼痛和同侧头痛,可伴恶心、呕吐等;
2.眼压高,眼部混合充血,角膜水肿;
3.前房极浅或消失,虹膜晶体前移;
4.抗青光眼术后者,通过虹膜周切口可见睫状突与晶体赤道部相贴或于其前。
诊断依据:
1.患眼有用缩瞳剂、抗青光眼手术或外伤史;
2.前房极浅或消失,晶体虹膜隔前移;
3.眼压高;
4.滴缩瞳剂可使病情加重,应用睫状肌麻痹剂可使病情缓解或减轻。
治 疗:
治疗原则
1.先用睫状肌麻痹剂、房水生成抑制剂、高渗剂及皮质类固醇等药物治疗;
2.药物治疗3—5天无效者,应选择适当的手术或镭射治疗;
3.如药物治疗成功,仍需长期滴用睫状肌麻痹剂。
用药原则
1.先用阿托品等睫状肌麻痹剂、5~10%新福林、β-肾上腺素能受体阻滞剂、碳酸酐梅抑制剂、高渗剂或速尿、皮质类固醇等综合药物治疗3~5天,如有效,则酌情逐渐减少药物,但睫状肌麻痹剂仍需长期滴用。
2.药物治疗3~5天无效者,应选择手术或镭射治疗,术后酌情考虑继续使用睫状肌麻痹剂有皮质类固醇。
3.对于有视野有视乳头损害者,给予改善血液回流及神经营养药物。
预防常识:
本病是一种复杂而严重的闭角青光眼。易发生于具有眼球及角膜较小(常为远视眼)、前房浅、房角窄、睫状环相对较小或晶体相对较大等解剖因素的眼,尤其是滴用缩瞳剂后,前房显著变浅或长期高眼压,术前使用高渗剂或/和碳酸酐酶抑制剂降眼压,而前房角仍关闭者更易发生。应提醒注意的是:一眼发生本病,另眼也易发生;对于具有上述解剖因素的眼来说,除抗青光眼手术外,任何其他眼内手术、外伤、葡萄膜炎或滴缩瞳剂,均有诱发本病的危险。一旦发生本病,应及早诊治。经用药物或手术治疗成功的患者,仍需长期定期就诊观察。

